第二百六十节 大明律(2/5)
“我是说,假如你对无罪辩护已经完全胸有成竹的话就可以走了。”
“无罪辩护?”姬信原本已经起身准备走人。但是被她这一句话又挠了痒处。因为他已经把案卷和各种法律文本研究过很久:不可能给杨继红做“无罪”辩护,只能从犯罪是“事出有因”这方面做文章。
“哦?”
“我知道,您是一位法学专业人士,对本案肯定已经有了自己的一套完整辩护思路。不过,也请你听听我这个外行的思路,好嘛?”
“我洗耳恭听。”姬信点头。
“关于这个案子,我们都忽略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情况。就是死者和嫌疑人的身份。两位都是生活秘书――或者你们喜欢叫的‘女仆’。这些女孩子来到临高的时候都是签了绝契的。不但不能像一般契约奴那样服役到期就可获得自由,甚至是否决了任何赎身的可能性――只有她们的主人才有权给她们自由。我说得是对吗?”
“没错。”
“那么她们实际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奴隶喽。”
“是的。”
“我记得元老院颁行的法律,不论已经正式执行的。还是形成草案讨论的,都没有蓄奴的条款。所以实际上这套制度目前沿用的是的条款。”
“可以这么理解。实际上这种司法实践是有问题的,是特定时段内变相的‘双轨制’,有不少自相矛盾的地方。在实行中是很别扭的。”
“您说得一点不错。不过现在我不想讨论这些。有一点我一直没弄清楚。她们到底是谁得奴隶呢,是元老院还是元老个人的?”
“在没有元老购买之前属于元老院,元老购买之后,一切权利就转移到元老个人手中了。你也有生活秘书,应该在她的档案袋里看到过户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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