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元老婚姻与继承法(二)(2/5)
元老配偶不受性别限制。女元老只要愿意。也可以蓄养多名男性的“生活秘书”。如果有人是同性恋,元老院一样承认其配偶的法律地位。
法律婚姻下的配偶为元老院法律所认可的夫妻关系。享有正式配偶的一切名义和权力,并在元老身故后拥有遗产继承的优先权;事实同居者一概不享受,是否能够继承遗产,继承多少份额。由元老的遗嘱或遗嘱执行人决定。
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嫡庶之分”,等于以法律形式承认了“正室”与“侍妾”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因而在草案阶段遭到以杜雯为首的一小部分元老的坚决反对,认为这是严重的“反动”。但是起草法案的法学会提醒大家,至少在法律意义上元老是没有“妾”的。
“不管是一大步还是一小步,都我们在人类文明历史上迈出的一步。”姬信在会议上苦口婆心的劝导着反对者,虽然从比例上来说,反对派寥寥无几。但是姬信本着“我心可昭日月”的态度,进行充分的说明,“杜雯同志。你的心情我是明白的,你的理想我也是赞同的,但是我们的现状是不可能完全实现你的想法的。与其硬撑着理念一无所获,不如把姿态放得低一些更容易渐进式的达成目标……”
配偶们的法律地位不同,但是子女的地位相等。婚姻继承法中规定只要经办公厅纹章院备案的元老子女,无论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均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元老收养子嗣不受限制。亦可指定养子女继承元老席位――仅限无亲生子女或亲生子女无能力继承时。
但是,元老的席位如何继承,是“立贤”还是“立长”再或者其他继承方式。均由元老个人决定,法理上元老的合法子女均有继承资格。不论性别或者母亲出身。但是母亲是女元老的子女有优先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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