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章制度(3/5)
李青云不管这件事情只是一个偶然事件也好,还是陈伯昭和郑贵的一个试探性冲突,他知道自己不能置之不理,更不能放纵。
故而,李青云下令,把陈伯昭的外甥和郑贵的侄子让巡检司的军士捉去了巡检司,也不问事由,以寻衅滋事为由各打了三十大板,如有再犯就逐出九州商会。
经此一事,李青云意识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九州商会与其控制在陈伯昭和郑贵的手里,不如掌握在陈凝凝和郑婉柔的手中。
与陈伯昭和郑贵相比,陈凝凝和郑婉柔与自己更是一条心,能分得清楚里面的轻重,也更没有野心,不会为了陈家和郑家的利益做出一些严重损害九州商会的事情来。
事后,陈伯昭和郑贵都去向李青云赔罪,表示没有管教好家族子弟,李青云苦口婆心地表示,商会的章程是商会运作之本,切不可违反,他希望二人能共同担负起维护商会章程的重任。
至于新码头那些扛活劳力的事情,李青云采取了一个折衷的办法,成立一个专门在码头扛活的商社,陈家和郑家各占百分之四十的股份,剩下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归县衙。
这个商社成立后,负责日常管理的人既不是郑家的人也不是陈家的人,更不是县衙的人,而是要面向社会招聘,负责商社的事务,向陈家、郑家和县衙负责。
陈家、郑家和县衙作为股东,并不能干预商社的日常运作,但是他们有着罢免管理人的权力,一旦投票的股份超过一半就可以罢免商社的负责人。
而且,商社有什么重大的项目必须要经过陈家、郑家和县衙一半以上票数的同意,对商社的负责人进行了制约,同时三方可以派财务人员进入商社督帐,并且对商社负责人进行监管,随时向三方进行汇报。
在这里,李青云把董事会和专业经理人的理念引进了过来,免得到时候陈家、郑家和县衙争夺商社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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