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3章 证人诬告,控告律师:你想把我送进去?(4/5)
在苏白陈述完毕后。
审判长席位上,孙军低头看了一眼诉讼材料。
紧接着,将目光放在控告方席位和检方席位上。
“根据检方提交的相关证据,在这一点上,我没有注意到证明王强和孙怡之间关系的直接证据。”
“检方认为呢?”
林羽作为公诉人,点了点头:“审判长,在王强和孙怡的关系证明上,有一个间接证据。”
“根据王强和孙怡两人的口述,两个人并没有认识的直接关系。”
“两人的陈述是….两个人是由朋友介绍认识的,没有添加什么联系方式,基于这一点,没有什么直接的证明,能够证明两个人之间是朋友或者是认识的关系,这一点我跟执法方确定过了。”
“嗯!”
孙军点了点头。
“执法方了两人认识的相关证据证明吗?”
“了。”
这个时候,王强接过话开口,将的证据交给了一旁的工作人员。
关于本次庭审,他按照张硕说的都已经做足了充分的准备。
该打点的打点,该理清的理清。
基本上不存在什么意外情况。
只要孙怡一口咬死,他们两个认识。
并且按照他说的进行陈述,那么这个案子基本上没有太大问题,保证能把广有志给锤进去!
对于张硕这名律师,他还是非常信得过的。
.
….
工作人员将相关的证据材料交到了审判长席位上。
孙军在看过证据以后,转而又让工作人员交到了被告方委托律师席位上。
苏白看了一眼证据。
大致意思就是执法方,经过勘察表明了,王强和孙怡两个人是认识的。
并且只有一份书面证明。
???
苏白愣了一下,只有一份书面证明是什么意思?
如果执法方经过勘察认证了王强和孙怡之间有着认识的关系。
那么应该提交的证据是什么?
应该提交的证据是,王强和孙怡之间是如何认识的,而不是一份王强和孙怡认识这种类似的书面报告。
不是,王强该不会认为法院会采纳这种证据吧?
苏白当场举手示意:“审判长,我方申请判定这份证据属于无效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第50条,第53条,第56条,58条,59条,60条以及第61条。”
“证据的含义及其法定种类以及证据的来源和对非法证据的判定,以及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证人证言的质证与查实。”
“这份证据并没有能够证明王强和孙怡之间有着认识和亲密关系的依据。”
“基于以上,我方申请驳回,判定其为无效证据。”
王强反驳:“为什么要进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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