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3章 被告陈述的什么?观众:去TM的!(4/5)
“那也是法律上承认的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人!”
“这一点,无论是张良的援助律师,还是王文远的委托律师的陈述,都毫无意义!”
“因为庭审如果依照这一点进行判罚,那么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就没有了任何意义!”
“所以这一点完全可以不采纳和不听取。”
“还有就是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的王文远的主观。”
“王文远的主观,无论怎么说,他杀人实施犯罪,这些都是客观的事实,有着故意性!”
“再有。”
“根据被告方王文远的委托,律师的陈述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判罚,这一点我认同。”
“但是这个案子所涉及到的情况特别恶劣,我认为就算是自首也远远达不到减轻判罚的程度。”
“检方依旧认为,本案应当判决四名被告人死刑!”
李雄的陈述是从基本的客观事实来进行的。
陈述的也基本上没有什么太大问题,这几点都比较符合苏白的看法和观点。
但是在苏白的观点中认为,这个案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什么?
最重要的一点是吴振最后的陈述!
吴振最后的陈述是想说明什么呢?
他故意来贬低杨帆这个受害人的目的。
就是想要让这个案子的罪行从其他方面进行减轻!
好从而有自首的这个情节来判定王文远,再次减轻刑罚。
可是在这方面来陈述受害人有一定的责任问题,是不是不太合适?
面对审判长询问有没有什么想法,苏白直接开口:
“审判长。”
“对于刚才被告人所陈述的内容,我方认为全部都非常的不合理。”
“关于刚成年和自首的这两个观点,刚才公诉人已经进行过陈述了,我在这里就不过多的进行论述。”
“我只想陈述关于被告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最后一点。”
“这一点我不理解。”
“那就是刚才被告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杨帆在这个案子中进行了挣脱。”
“激怒了张大力,并且恐吓了张大力等人,让其有了强迫胡云云发生关系,还有杀掉两人的想法。”
“被告人委托律师陈述的这是什么意思?”
“你说的情绪责任,那伱能说说什么属于情绪责任?”
“你的意思是杨帆不应该去激怒犯罪人员是吗?”
“是的。”吴振开口。
“好的。”苏白点头继续开口:
“可是,被告委托律师有没有想过,杨帆承担情绪责任,这一点依照的是哪一条法律规定?”
“什么叫做责任?”
“在庭审上所陈述的责任一般都是法律责任的问题。”
“被告人委托律师是认为受害人需要承担相应部分的关于本案责任吗?”
“受害人杨帆被四名青年闯入家中控制,看到自己的新婚妻子被调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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