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9章 “炸裂”的反驳,这才是讼棍吧?!(2/5)
“.….”
李雪珍在陈述完这一条,还没有开始继续陈述。
被告方席位上的张远就主动举手示意,并且打断了李雪珍的陈述。
“等等,请问原告方这一条内容陈述完了吗?”
李雪珍被张元打断的有些不知所措:“.…陈述完了。”
“那好,那我想请问一个问题。”
张远开口:
“商标侵权中有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情况,那就是是否是故意的。”
“侵犯商标与主观故意性有关。”
“首先,消费者购买我们公司产出的商标品牌物品,我们公司有没有主动的去说这是国外某某某篮球巨星的牌子?”
“这一点是没有的吧?”
“根据原告方提出来的证据,这些都是消费者的主观意愿,是他们愿意去这么想的,而不是我们告诉他们要这么想。”
“消费者愿意去想,那与与我们有什么关系呢?”
“那总不能说消费者想到的是国外的篮球巨星,这件事情就牵连到我们身上吧?”
“我们的商标是经过了工商总局认定的,没有不合规的地方。”
“消费者怎么去想?那是消费者的事情,我们没有主动去说那怎么叫做侵权呢?”
“所以从这个观点来讲,根本不成立,因为两者之间并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
“.….”
“再有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那就是乔丹这个名称——乔丹这个名称是你方当事人的专属名称吗?”
“在国内或者国外,这一个名字是单一的统称吗?”
“并不是。”
“按照你方的说法,乔丹这个名字是在国内,对于知名篮球星的称呼。”
“伱方当事人,也就是所谓的“乔丹”,本名是什么?”
“本名是MichaelJeffreyJordan。”
“这个名字在英文中有很多种含义。”
“每个含义并不相同,也并不一定非要叫乔丹。”
“从这一点上来看,这与我方中国乔丹体育有什么关系吗?”
“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必要的和因果上的关系啊。”
“难道说国外有一个巨星,他的名字叫某某某?我们就不能用某某某来成立和注册商标了?”
“就不能用这个名字来当做商品来进行命名著称了?”
“凭什么不可以?”
“如果可以的话,这难道不是在打压我们自己的企业吗?”
“再说了.…本名是英文名称,翻译过来也与乔丹没有任何的关联。”
“所以说原告方不让我方使用乔丹这个名字来进行售卖商品,是不是有点太过分了?”
“基于以上完全可以看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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