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0章 有最高院下达指导,胜诉判定!(2/5)
可是在这个案件当中,刘文雅的受教育权,确确实实的遭受到了他人的侵害。
刘文雅也的确完全符合受教育法被侵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之下。
如果说不支持刘文雅保护自己的法律权限和法律权益。
那么不管是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还是从最高院属于最高级法院机关而言。
造成的不良影响都是非常巨大的。
因为这违背了法律保障他人权益的基本条件。
同样,从最高院的公信力来讲,也会遭到质疑。
形成巨大的破坏。
双方对于这一案件,以及种种情况的讨论产生了巨大的争执。
在来来回回的讨论下,最后由最高院院长拍板决定。
法律要保障每一位公民,获得基本的权益。
在其的认为中,认为如果法律不能够保障每一名公民,获得基本的法律权益。
那么造成的影响力和破坏力,是宪法被司法化,都不能相比的。
再有。
关于这个案件也没有涉及到太极端的情况。
所以完全可以,对于该案件进行专项的指导。
既不影响宪法的重要地位,不使其进行滥用。
也不影响在这个案件当中,保障刘文雅的法律权益和受教育权利。
有了最高院院长的拍板,对于这个案件的指导讨论,基本上没有了其他声音。
一致决定按照最高院院长的观点,进行指导。
并且很快,最高院就回复了,关于刘文雅这个案子的相关指导意见。
《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具体内容:
“关于你院申请的刘文雅与叶美珍案,最高院已经过商讨。”
“经研究,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叶美珍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刘文雅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
“并对刘文雅造成了具体的伤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得到这一回复,南省省高院方面很快就对这个案子进行了整理。
如果依照最高院的这一回复来进行判定。
现在这个案件的详细情况已经非常的清晰了。
原告一方,就是苏白一方提出来的所有诉讼请求。
都变得非常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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