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 东拼西凑(2/5)
传唤的讯问笔录,只扣死了犯罪嫌疑人,确实与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至于在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时,有没有采取强迫的动作或胁迫性的语言威胁,有没有造成受害人身体上的伤害。更重要的是受害人当时的反抗动作,或者语言上的一些反对的话,都没有进行针对性的讯问。
更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并没有进行讯问,也没有体现这些动机的相关事实的论述。还在整个讯问笔录中,给我留了一个大尾巴,就是犯罪嫌疑人提到在发生关系以后其向受害人提供了200元钱的事情。这其实是在强奸案子认定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证据印证的不好,案件就会向卖淫嫖娼这个方向滑过去,这样我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就会失当,更是会让整个案件都黄掉。
我们廖队长是交警出身,对刑事办案的业务并不是很熟悉,他是想当然的认为,既然你强迫和对方发生了性关系,那就是强奸。也不管这个案子的前因后果,更不去深究这个案子里面的一些细节。觉得犯罪嫌疑人的交代和受害人的陈述,有些出入也是正常的,还没有去想一些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对定性强奸案子的罪与非罪,把握的都不准确。而我作为这个案子的主办人,在法律认知的把握上,也是一个新兵蛋子,而且也亲近,我们刑大的侦查员都能准确无误的收集到有用的犯罪证据。
因此当我拿到两份笔录的时候,(一份是受害人的报案笔录,另一份是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并没有仔细的核对两个笔录之间的矛盾。如果是有经验的侦查员,发现笔录之间存在的矛盾,就会第一时间进行化解。解决办法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针对性讯问,再结合法医痕迹,勘察人员的初检报告,搞清楚产生矛盾的原因,第一时间将笔录之间的矛盾化解掉。这样在后续的办案中就不会出现因陈述上的矛盾问题,而对案件的认定产生质疑。从而影响整个案件的办案进程,有时甚至会让一个简单的、证据充分的案件,变成一个充满各种怀疑,证据相互矛盾的案子。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公诉机关就会以案件证据不清,事实不明的理由,按照刑法上无罪推定的原则,放过犯罪嫌疑人。那么作为案件的主办人,就要承担玩忽职守的法律风险。
可是我作为一个新兵蛋子,哪有那么多的法律风险意识。尤其是廖队长也和我一样,在刑事办案方面也是个二道贩子,对刑事办案也是一知半解,对证据之间的矛盾也没有充分的认识。觉得证据差不多了也就可以了,也没有深究证据之间的细节问题,对案件的把关也是马马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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