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6章 非常刑的角度(3/5)
这就是林北的妙计。
所谓销赃,是比较口语化的表达,是人们常用的说法。
放到刑法上,这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条明确的刑事犯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偷瓜老人的家里人售卖南瓜的行为,就是典型的销赃!
他们明知道那些南瓜是“犯罪所得”,却依旧将其进行了转移和代为销售。
这种行为,就涉嫌了本条罪名。
倒是还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但至少,成立犯罪是没毛病的。
三年以下!
这真的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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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北本来还头疼应该怎么做才能一劳永逸,帮好朋友彻底解决困境。
投诉举报基层执法人员,并不是上策,也不是一定能奏效的。
面对一群没道德没法律意识,年纪在七十五周岁以上,并且人数众多的老闭灯,还真不能完全怪警察和稀泥。
而是他们想强硬都强硬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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