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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外二 大济朝官衔制度(一)(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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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巾起义后,战争频仍,刺史、郡守不仅有领兵权,还有征兵、募兵权,从而埋下了分裂割据的种子。

兵役制度:两汉兵役制度有一个明显的演变过程。

汉初,承秦制,实行征兵制。

文帝时,正常征发不能适应戍边需要晁错建议募民实边,使边郡常驻之民与常驻之兵合而为一。

武帝时,土地兼并日趋严重,大批小农破产流亡,豪宫之家多有免除兵役的特权,又战事频繁,兵员需要量大,过去行之有效的征兵制度不能正常进行,也无法满足战争的需要,于是,兼行募兵制。

此外,如谪兵、奴兵、少数民族兵也被广泛使用。东汉,刘秀改革军制,取消郡县正卒轮流上制度,兵员以招募为主。

汉初,民17岁博籍(登记),成为具有兵役义务的待役人员,称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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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或23岁起役,轮流应征,服现役两年。

一年在本郡为材官或骑士、楼船了;

一年赴京师当卫士,或到边郡充戍卒(一说在本郡为材官、骑士、楼船,是正卒;卫士、戊卒为同样性质的服役,均不是正卒。前者系兵役,后者系摇役)。

“正”不服役时,为预备役兵员,遇有战事,须随时应征,到60或56岁止。应役年限内的免役,分为复身(本人免役)、夏家(全家免役)两种。

凡有一定军功、资历、爵位者,饲养、捐献军马或粮食、钱币达到一定数量者,朝廷礼遇的功臣子孙、学者、高龄者,男子身高不足规定尺寸(6.2尺以亡)者,均可免役。

武帝开始,兼行募兵制。

初募熟悉胡、越的汉族及少数民族人当兵,不再按期更代。

其后,四方有事,常募兵以备征伐。

用募对象多数是农民、流民,少量是犯罪而持许免罪(弛刑)的官吏或百姓,以及被放免的奴隶。

又有选募,即择取身体好、胆量大、技能优的“勇敢士”从军。

有时征募不足,则发刑徒为兵(谪兵),并实行“七科谪“,即谪发有罪之吏、无籍之人、赘婿、商人(含曾作过商人或父母、祖父母作过商人者)为兵。西汉末年,为防匈奴,还曾招募奴隶为兵。

东汉时期,募兵成为主要集兵方式,征兵制亦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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