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0章 机器人法案(4/5)
这是从法律层面,给予了机器人不同的人权,从今以后它们不再是单纯的工具,能够自由出入任何人类能够出入的场所。
然后就是机器人的社会职业权利,以往机器人只能作为人的附属品存在,如果一个机器人背后没有主人,这个机器人什么都不能做。
现在不一样了,只要机器人能够胜任,就享有和人一样的权力,不得存在任何偏见。
这意味着从今往后,机器人不仅能从事教师、医生等具备社会公共服务属性的岗位,还可以进入政府单位工作。
而从事这些工作不是以工具人的身份出现,而是自由的个体。
第三部分就是机器人享有财产的规定,这也是一大突破。
以前高阶机器人居住的房子并不是他们买下来的,而是以公司的名义租借的,因为他们没有购买财产的权力,签字了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也正是因为没有法律效力,像青薇管理的玉衡生物,青薇签字的文件,都是由杨乾背书,如果出现问题,青薇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而是由杨乾来承担。
给机器人给予人权,就是为了解决这个尴尬,不过目前承担这种权利的机器人,只有高阶机器人,家政服务机器人和劳动机器人是没有这个权力的。
不过法律规定的财权还是比较有限的,只能购买住所以及个人用品等生活上的财产,不能以高阶机器人的身份独立成立企业。
也就是说机器人不能享有经营性财产,也就是生产资料。
但可以担任企业高管,具有独立承担一部分法律责任的权力,依然不算是完全的责任主体。
这里面的法律责任界定就非常复杂了,如果是由高阶机器人高管独立做出的决策,高阶机器人具有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权利和义务。
如果是按照背后老板的意图执行的,责任主体就推到了背后老板身上,高阶机器人不承担责任主体。
这个判定是基于高阶机器人没有主观作恶的本意,以及高阶机器人没有主观撒谎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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