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日本开放(2/5)
第三,允许大明军队岸上驻军150人,修筑军营以及哨塔,但不能越过协议租界区域进入其它日本国土。
第四,租界有治外法权,但是明人在租界外犯法适用日本法律。明司法人员不得越界干涉,日本逃犯进入租界经过官方协调,日本可以进入定额人员协助大明司法人员搜捕后引渡。第五。租界日本籍居民需效忠日本天皇和足利家族。有自由迁徙的权利,在租界外内受明国法律保护。
第六,允许普通明人自由出入日本,在日投资设立商铺以及银行、医院!
第七,共同开采金银矿,日本出人,一切建设开采费用由明国负责,日本享有收益的三分之一。
第八,明国向日本出售火枪,可以年度日本应得收益中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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