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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7章 审慎而行(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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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虽然重建大理寺制度,但是大理寺的职权发生了重大变化。明朝推翻元廷后,朱元璋重设“三法司”,并下诏改建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审刑司,五军断事官署等衙门于南京太平门之外。他直接让大理寺卿的级别升至正三品,掌管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

也就是说与刑部的职权调了位置,让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与宋代刚好相反。而且在洪武年间,大理寺一会儿被改成磨勘司,一会儿直接取消设置,看似随心所欲,实际上是在将大理寺的司法职权进一步分割到刑部等其他部门之中,以便于加强皇权。

明成祖朱棣即位后巩固了大理寺的设置。在迁都北京后,南京也留下了一套一模一样的朝廷机构,因而成祖在北京和南京都设置了左右两寺,分别设寺正一员,评事二员,以协助大理寺卿进行工作。从此之后,大理寺正式变成负责复核案件、平反冤狱的司法机关。

明代的“三法司会审”制度也进一步完善:唐朝的御史台变成了都察院,刑部、都察院主要负责初审案件,大理寺主要负责复审案件。十分重大复杂的案件,则在三法司的基础上会同六部尚书与通政使司共同会审,谓之“圆审”,也称“九卿会审”。

清朝在明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司法体系,创设了秋审、朝审等制度,让大理寺参与,不过大理寺的职权和明朝基本无二,只是品级降为正四品。到了清末光绪年,受维新运动影响,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大理院正卿品级升到了有史以来的最高品。但清朝气数已尽,不待司法改革开始便灭亡了,大理寺也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

因此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尤其是在人治为政治主体的封建社会,赵昺以为别说一步到位的推进到法治社会,就是后世法治依然有漫长的道路要走。基于这种判断,他以为在这种极为恶劣的环境之下,几个司法机构的生存都会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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