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1章 不动产登记制度(3/5)
直到进入民国,国父孙逸仙先生为了厘清产权,减少纠纷,呼吁进行不动产登记。各地市政|府先后响应孙先生的号召,纷纷在地方法院下面设立“登记处”或者“登记局”,让当地业主都主动去法院申报房屋位置、房屋面积、房屋质量和房屋现值,登记处或者登记局先审查,再公告,确信没有产权纠纷了,再登记备案,最后发给业主一张《不动产登记证》。
现在张汉卿就要施法这个制度,先从东北各大城市做起。
1918年12月,奉天、吉林、黑龙江自治政|府各地方审判厅登记处在各个城市张贴不动产登记布告,是用白话文写的,全文如下:
“本厅自民国七年十二月一日创办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印发过十几万张传单,对大家说明了。东北的土地房屋自庚子变乱后,关系很复杂。有补签的,有失契的,有盗典、盗卖、盗押的,打官司的实在不少,一经登记处登记,权利就算是永远确定了,什么盗卖伪造的事情均敢保其没有,即万一遇到兵灾水火,契据丢失,不须登报声明,不须找铺保补契,就可以对抗第三人。从本年十二月一日起,土地房屋每价值千元,只收三元登记费。”
这份布告向广大市民重申了不动产登记的好处,也公布了不动产登记的收费标准:土地房屋每价值一千块大洋,登记费只收三块大洋,千分之三的收费率。怎样来确定“土地房屋价值”呢?那时候的做法特别简单,法院不去估价,完全靠老百姓自己申报,报多少钱就是多少钱。
那位说了:既然报多少就是多少,那我为了少缴费,就使劲往少里报,我的房子价值10万,我只报10块好了。您可千万别这样,下有对策,上有政策,政|府会让你绝对得不偿失的。因为张汉卿还修改了东三省《土地法》,里面都定下一个基调:只要业主申报的房价明显低于市价,政|府就有权利按照他申报的价格强行征收……你要舍得死,我敢舍得埋!
本章未完,下一页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