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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章 执法权不代表着豁免权,明白吗?(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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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席位上。

对于苏白的陈述和反问,让蔡万强沉默了数秒。

从执法权和执法定义的法角度而言。

城管人员的执法权利,在这个案件中,指的是对于商摊商贩的管理行为。

并不存在着其他的执法行为。

这里面的其他执法行为指的是拆除周立的摊位,以及对于周立进行推搡等其他行为。

对于这一点,蔡万强是了解。

但是他对于执法过程的定义是指的是整体的过程。

整体的过程就是对于周立,进行处罚和责令其收摊,等行为是属于执法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

周立进行了言语上的抱怨以及其他的行为则属于对抗执法的过程。

两个人的角度不一样,但从事实和客观方面来说。

苏白陈述的更细致一点,并且通过细节化的进一步了解,可以明显的看出,推搡等行为的确不是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

蔡万强心里面也非常的清楚,在庭审上面肯定不能认同城管人员的推搡行为,是执法行为。

因为这场官司属于公开庭审,这里是北都,如果说北都都出现这种事情的话。

那么对于司法系统的舆论而言,则是处在一个非常不好的位置。

所以,针对于苏白刚才询问何平等人的管辖权利,可不可以看作是等同于何平等人可以对于周立具有推搡,殴打等行为。

这一点儿,蔡万强肯定需要进行否定的。

要不然.…这场庭审传到网上,造成了巨大的舆论,那么将会给司法带来巨大的压力。

整理好自己的思路,蔡万强开口陈述:

“对于被告方诉讼律师所陈述的这一点,我方予以否认。

这个问题并不是被告方诉讼律师所理解的那个意思。

所以对于被告方诉讼律师提出来的问题,我不好进行回答,我只能从我的角度来进行解析。”

“我刚才陈述的意思,并不是说何平等人具有管辖的权利,就等同于具有推搡和殴打的行为权利。”

“因为所划分的职权不同。”

“所以说应具有的权利不同,被告方诉讼律师。对于这一点的解读,完全是误读。”

“我陈述的意思是——在本次庭审案发过程当中,何平等人是在进行着自己的执法行为中,所引起的案发行为。”

“例如说,对于周立的处罚,包括对于周立摊位的管理行为,这些都是相应的执法范围,对于这一点,被告方诉讼律师认为没有什么问题吧?”

苏白开口:“没有什么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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