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0章 执法权不代表着豁免权,明白吗?(2/5)
城管人员对于摊位进行管理和处罚的确是职权范围的能力。
对于这一点,还有什么问题?
当然没有问题,不过苏白好奇的是,对方会通过什么途径来对于这一点进行反驳。
在听到苏白没有什么其他问题之后,蔡万强继续开口陈述:
“在整个案发的过程中,都处在一个执法的过程当中。”
“何平等人的确存在着不当执法,可是他们毕竟是执法人员。”
“在行使着自己管理摊贩的职能,在这种过程当中,可能存在着一定的违规行为,但是他们的确是在行使着自己的职能行为。”
“针对于这一点来讲,何平等人的行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基于以上我方认定这场案件,依旧是周立故意伤害的行为。”
听完蔡万强的陈述,苏白笑了笑。
他明白对方的想法,对方的想法很简单。
那就是如果是由冲突和矛盾而引起的突发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
这样的话,在判定时会根据具体的场景及情况来判定相关的罪行。
很有可能会判定周立故意伤害。
说白了!
周立的伤害行为,是不是在执法过程中,这一点非常重要。
当然。
这一点是站在蔡万强的角度而言的。
作为公诉人,蔡万强不想看到周立被判有期徒刑。
所以一直在强调周立对抗执法,强调何平在当时属于执法人员的身份。
目的很简单。
就是为了让周立能够获得较重的刑事处罚。
蔡万强之所以很强调是在执法过程中,主要原因就是。
否认苏白提出来的防卫行为。
刚才已经说过了,防卫行为是在不法侵害的发生过程当中。
如果强调成,何平等人的行为,是在实施执法行为中存在的不当违规行为。
那么这个案件何平等人的确需要存在一定的责任,但是不具备负有刑事责任的主体承担。
也就是说.…
如果法院方面能够考虑到违规行为,是在执法过程中,不存在不法侵害,周立至少要被判一个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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