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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章 执法权不代表着豁免权,明白吗?(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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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楚这个思路有点麻烦,但大致的方针就是如此。

对于蔡万强的反驳,苏白再次开口陈述:“我还是想请问公诉人那个问题。”

“按照公诉人先前的陈述,何平等人的行为能不能够判定成为是在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殴打其他人的权利。”

“殴打其他人员是不是执法过程?”

“这一点我想请公诉人能够回答。”

还是先前的那个问题,这个问题让蔡万强依旧保持着沉默。

对于庭审现场目前的氛围,林有平作为审判长,已经大致的了解了。

随后敲响法锤,对于目前双方的阐述进行了简单的总结。

说白了。

在这场庭审中,刚才的陈述这是第一个关键点。

那就是——何平等人的行为是属于在执法范围内的违规行为,还是属于不法侵害行为。

如果是前者,属于在执法范围内的违规行为。

那么,周立作为间接性的对抗执法,以及造成了执法人员的死亡。

肯定是需要进行重判的。

可是如果属于不法侵害行为,那么周立的行为可以看作是防卫行为。

这一点是双方阐述的关键问题!

紧接着,林友平开口:“针对于公诉方和被告方诉讼律师的陈述,合议庭方面已经进行了相关性的听取。”

“现在有几个问题需要进行询问。”

“被告方委托律师,你方陈述的,认为在本案案发的过程中,属于不法侵害,有没有什么依据,或者是法律解释这一点,你能够进行陈述清楚吗?”

“可以的,审判长。”

苏白翻看了一眼准备的诉讼材料,继续开口:“依照城管执法管理权——”

“相关的规定中并没有规定,相关人员可以对于商贩进行殴打,推搡等行为。”

“在整个案发的过程中,何平等人作为相关的管理人员,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引导和指示。”

“而是依照个人的性情去选择性执法。”

“这已经不属于执法的范围之内了。”

“因为在执法管理权限和执法范围之内,都不存在相关的规定——可以殴打他人,或者是对他人进行言语辱骂等种种情况。”

“基于以上。”

“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赋予何平等人这种权利。”

“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利,那么他们殴打他人,为什么不可以看做是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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